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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明高中教務處

公告訊息

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畢業條件說明(1091116整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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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畢業條件說明(詳見學生手冊)

  1. 修習學分:
    1. 107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全校學生(適用99課綱者):

   累計及格學科學分數達160學分(含)以上。160學分中,必修學分需達120(IEP:110)學分(含)以上,且含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48學分。選修學分需達40學分(含)以上。

    1. 108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普通班學生(適用108課綱者):

   應修習總學分 180 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

   108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美術班學生(適用108課綱者):

   集中式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應修習總學分180 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150 學分成績及格,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28 學分成績及格;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14 學分且成績及格。

  1. 德行評量: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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