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數位建設
計畫經費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建置校園智慧網路計畫:
1、 以學校、特教學校班級數及計畫書內容,作為補助依據;每校以核定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一百萬元及補助一年為原則。
2、 本署得視學校、特教學校規模,增額補助。
3、 核定補助經費,以用於購置與計畫書所定目標相關之視聽、資訊、軟體、什項設備及教
學相關設施設備,單價一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二年以上者為限。
(二) 強化數位教學暨學習資訊應用環境計畫:
1、 教室資訊設備:
(1) 一般教室資訊設備:以學校班級數作為補助依據;每間教室以核定補助八萬元為原
則。
(2) 資訊科技教室及生活科技教室資訊設備:就現行課程綱要一般科目資訊科技、生活科
技設備基準與一百零八學年度施行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科技領域設備基準相較,補足資訊科技教室及生活科技教室應增補之軟硬體設備:
A、 資訊科技教室設備:普通型學校,每間教室核定補助十六萬元為原則;技術型學
校、綜合型學校,每間教室核定補助八萬元為原則。
B、 生活科技教室設備:學校每間教室核定補助十萬元為原則。
(3) 特教學校每校核定補助一百萬元,用以購置一般教室、資訊科技教室及生活科技教室
設備。
(4) 學校、特教學校經整體考量教學需求及環境現況後,如已滿足一般教室、資訊科技教
室及生活科技教室之基本設備需求,得於設算全校「一般教室資訊設備」及「資訊科
技教室及生活科技教室資訊設備」可受補助總經費額度內,優先購置科技領域教室設
備或新興科技設備。
(5) 學校、特教學校應於設算全校「一般教室資訊設備」及「資訊科技教室及生活科技教
室資訊設備」可受補助之總經費額度內,編列至少百分之十經常門經費,並結合所建
置之數位環境,提出教與學等應用層面之配合計畫。
2、 新興科技設備及相關推動:
(1) 由本署依普及中等以下學校新興科技之認知子計畫,徵選區域推廣中心及促進學校,
補助其所需購置新興科技設備資本門經費及相關推動經常門經費。
(2) 有關區域推廣中心及促進學校之徵選方式,由本署另行公告。
3、 本署得視學校、特教學校規模,增額補助。
4、 本款第1目之(5)「教與學等應用層面之配合計畫經常門經費」及第2目之(1)「相關推
動經常門經費」,除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外,並得編
列物品費、材料費、租車費、設備維護費、競賽獎金及一萬元以下之軟體設計費與軟體
授權費;其規定如下:
A、物品費:購置計畫推動所須之物品費用。
B、材料費:以計畫書所載之學生人數及活動次數為補助之依據;每人每次二百元。
C、租車費:每車每日最高一萬二千元。
D、鐘點費:以不超過經常門補助經費額度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E、雜支:以不超過經常門補助經費額度百分之十為原則。
F、設備維護費:維護所購新興科技設備之費用。
G、競賽獎金:辦理推動普及新興科技競賽所需獎金費用。
H、 教材編撰費、人事費、加班費:限區域推廣中心及促進學校編列,依實際需求予以補
助。
(三) 高中職學術連網全面優化頻寬提升計畫:
1、 以學校、特教學校班級數及計畫書內容,作為補助依據;每校以核定補助一百萬元及補
助一年為原則,說明如下:
(1) 對外提升頻寬所需設備之資本門經費:以核定補助七十萬元為原則。
(2) 除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外,並得編列連外電路建置
與租用費用及其他為完成提升對外頻寬所需物品之經常門經費:以核定補助三十萬元
為原則。
2、 本署得視學校、特教學校規模,增額補助。
{{ $t('FEZ013')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