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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明高中教務處

教務處公告

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畢業條件說明(113.10.25整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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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請參見學生手冊),高中畢業要件需具備兩項條件。說明如下(詳情請見附件):

 

  • 修習學分:

    1.108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普通班學生(適用108課綱者):

     (1)應修習總學分 182 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

     (2)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上述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2.108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美術班學生(適用108課綱者):

     (1)集中式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應修習總學分182 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 學分成績及格,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28 學分且成績及格;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14 學分且成績及格。

     (2)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上述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德行評量: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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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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