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般學生分數未達40分(未達補考標準,不予補考)
請同學自行參閱本學期學生手冊
「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P13~P16
惟該科成績結算仍以本學期學生手冊「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計算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1-04-20|
{{ $t('FEZ005') }} 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