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28日訂定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8年5月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045919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落實總綱所定:「為持續提升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校長及每位教師每學年應在學校或社群整體規劃下,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進行專業回饋。」,特訂定旨揭參考原則。
三、本局所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準用教育部訂定之原則,並自即日生效,請貴校依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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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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