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得申請志願服務獎勵,申請資格、彙整流程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符合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者,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 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 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 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其需檢具相關資料說明如下:
1、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含英文姓名)。
2、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含英文姓名)。
3、檢同相關證明文件(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
4、申請獎勵名冊(須彙整完整)。
(二)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三)單位審查志工檢具文件時,請注意以下事項:
1、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 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 中英拼音翻譯。
2、請受理志工獎勵申請時,務必確認志工本人已在申請獎勵事蹟表上親筆簽名或蓋章,請勿委託他人代簽或代蓋。
3、獎勵事蹟表(含英文姓名),審查單位意見及首長核章為本局作業欄位,學校作業欄位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意見及負責人(校長)核章。
4、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開立規定(志工服務年資須滿1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並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是否重複申請是項獎勵(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每次申請一種獎勵等次為限)。
5、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含英文姓名),承辦人及志工督導核章為其職務人員核章(例:組長及主任),負責人為校長核章,免蓋關防;最下方發證單位及日期須填寫完成。
6、績效證明書須由發給時數條之各志工運用單位各自開立,無法跨單位合併開立。
7、志願服務紀錄冊納入計算的時數,請用螢光筆標記(不同單位時數,請用不同顏色螢光筆標記)。
單位造冊及需檢具資料說明如下:
(一)紙本及電子資料皆須檢附,未完整檢附或未依格式提供者,視同資料不全,並請依限補正。
(二)紙本函送項目:同一志工之獎勵事蹟表、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應依序一併裝訂,並按獎勵名冊順序排放,俾利審核。
(三)電子郵件:申請獎勵名冊(Excel檔)請電郵至nancy31636@ms.tyc.edu.tw電子信箱;主旨及檔名請備註:學校-衛福部獎勵名冊。
申請相關資料請至教育局終身學習科網站/檔案下載區http://163.30.76.50/web_05.php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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