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 依據原民會110年6月16日原民教字第1100036067號函辦理。
二、 旨揭資料係補正本局110年6月16日桃教小字第1100052082號函所送一覽表,增加註明各地方政府及公所獎勵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依據」及「獎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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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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