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申請資格中有關「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係指不得重複領取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 旨案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
二、國一及高一新生皆可申請獎學金,須至原就讀學校申請,並請於申請單上註明「畢業生」,國一檢附小六下學期成績單;高一檢附國三下學期成績單。(例如:國一新生欲申請獎學金需向原就讀國小申請,由原國小提出申請及發放獎學金,申請學校寫原國小名稱,年級6「畢業生」)。
三、「學業優秀獎學金」學生每科分數需達60分以上,且改過、銷過或功過相抵後,無受小過以上之處分,方符合申請資格,請檢附以下資料:
1.申請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2.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暨獎懲紀錄(或證明)。
四、才藝優秀獎學金請檢附以下資料:
1.申請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2.前一學期獎懲紀錄或證明。
3.近一年內獲獎證明文件影本(需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4.申請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者,請另行檢附競賽手冊。
五、相關疑問請洽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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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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