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設備組|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11月4日環署化字第1118120866D號函辦理。 |
| 二、 | 為確保標示資訊清楚可辨,並達到危害資訊傳遞目的,本次增訂容器、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定,並因應實務管理需求及標示現況,參考勞動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相關管理規範,爰進行修正,修正要點如下: |
| (一) | 考量各物質因管理目的不同,須標示不同警語、補充訊息,爰規定其警語或補充訊息應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等個別公告規定內容為之。 |
| (二) | 新增容器、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範。 |
| (三) | 因應容器、包裝標示規定之修正,給予施行緩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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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11-16
{{ $t('FEZ014') }}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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