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學組|
| 說明: |
| 一、 | 依教育部113年2月5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0199A號函暨113年2月19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0208號函續辦。 |
| 二、 | 為落實「2030雙語政策」,並提升部分領域雙語教學計畫之學校在職教師之雙語教學知能,爰教育部規劃辦理旨揭增能學分班課程。本學分班共需修習6學分(108小時),培訓方式採4階段進行;修畢課程後,教師證可依下述條件加註次專長: |
| (一) | 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 (二) | 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年內(116年9月30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 三、 | 有關薦派教師參訓一事,請參與旨揭計畫之學校務必薦派校內實施部分領域雙語教學課程之在職專任學科教師(含社群教師)或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1至2位,並於113年4月19日(星期五)前免備文將薦派名單電子檔及單位主管核章掃描檔寄至承辦人余靜華小姐(e-2537@mail.k12ea.gov.tw),電話:(04)3706-1169。 |
| (一) | 教育部主管學校:各校薦派名單電子檔暨單位主管核章掃描檔,免備文傳送本署承辦人信箱。 |
| (二) |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各校薦派名單電子檔暨暨單位主管核章掃描檔,請先傳送各教育局(處)承辦人,再由各教育局(處)彙整後,免備文傳送本署承辦人信箱。 |
| 四、 | 承上,旨揭薦派教師資格如下述: |
| (一) | 以具備高中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為必要條件。 |
| (二) | 以具備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證明者為優先。 |
| 五、 | 薦送教師前,請妥善與被薦送教師溝通,以確認教師報名意願,並配合後續向師資培育之大學完成旨揭學分班報名事宜。 |
| 六、 | 又本署刻正辦理113學年度部領計畫申請學校審查作業,後續將依據審核結果,比對貴單位提報調查名單後再提供予教育部,俾利在職學分班開班後之後續通知作業。 |
| 七、 | 檢附「113年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國教署補助計畫申請學校薦派教師名單調查表」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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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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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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