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註冊組
{{ $t('FEZ002') }}教務處|
| 主旨: | 113年「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參加課業補習申請資訊。 |
| 說明: |
| 一、 | 依據原民局113年8月27日桃原教字第11300149061號函諒達。 |
| 二、 | 申請資格: |
| (一) | 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112)年度9月1日至本(113)年度8月31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 (不包含才藝補習) 者。 |
| (二) | 每戶最多補助2人,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8,000元;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5,000元。 |
| 三、 | 受理期間:申請人應於當年度9月1日至9月30日,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初審。 |
| 四、 | 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本局官網(https://ipb.tycg.gov.tw/)「業務資訊」之「教育」頁面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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