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學組|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市「11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暨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聯合甄選聘任實施計畫」辦理。 |
| 二、 | 114學年度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以下簡稱專職族語老師),聘期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
| 三、 |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10條規定:「(第4項)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應就專職族語老師跨校相關工作項目,訂定協議書;主聘學校應將協議書內容及本辦法之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合聘之專職族語老師。」、第11條規定:「學校或主聘學校應與專職族語老師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專職族語老師之權利義務。二、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三、契約期間薪資及支給方式。四、其他必要事項。」、第15條規定:「(第1項)專職族語老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第2項)專職族語老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其提繳退休金。」、第24條規定:「專職族語老師應接受考核;其考核,比照學校專任教師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之規定辦理。」及第25條規定:「專職族語老師平時考核應分別於每年十一月及三月辦理,年終考核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
| 四、 | 爰本案請專職族語老師之主聘學校(新聘及續聘皆須辦理)依上述規定,與專職族語老師訂定契約(進用契約請於開學後2週內報局備查),與從聘學校訂定協議書(協議書留校備查免報府),並辦理專職族語老師勞健保投保事宜,且需辦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從聘學校需定期(按月)回傳簽到表予主聘學校。 |
| 五、 | 倘有專職族語老師主聘學校不續聘或是教師無意願受續聘情形,請函知本局並副知從聘學校。 |
| 六、 | 檢附「桃園市114學年度新聘專職族語老師主聘學校一覽表」、「114學年度新聘專職族語老師課表」、「專職族語老師進用契約參考範本」、「專職族語老師合聘協議書參考範本」、「專職族語老師簽到表參考格式」及「聘書參考格式」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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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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