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生輔組
{{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桃教學字第1150013607號函辦理。
二、依國土署於114年9月5日公告之本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不符合者,地方主辦機關應予駁回。」另同點第2項規定:「114年度已核定租金補貼案件,如以同一租賃地址續於115年度提出申請者,得不受前揭規定限制;惟補貼期間如變更租賃地址,其租賃房屋仍應符合前揭規定。」
三、前揭規定意旨為自115年度起,新申請本專案計畫之租賃房屋,原則上應具備房屋稅籍及建物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為保障弱勢租屋族群居住安全,頂樓加蓋等未保存登記建物,將不再受理新案申請。
四、為協助租屋族群查詢建物合法性及取得包租代管相關資訊,國土署已於本專案計畫申請網站(https://has.nlma.gov.tw/house300e/)建置相關查詢及連結功能,以提供租屋安全及合法性之參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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