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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明高中 人事室

公告訊息

教育部修正「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

{{ $t('FEZ002') }} 人事室|

一、「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修正規定擇要說明如下:
(一)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14日修正為10日。
(二)放寬國民旅遊卡消費應與休假勾稽之限制,惟仍應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使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三)未具休假10日資格者,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1,600元計算;休假資格在5日以下者,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逾5日之休假補助,屬強制休假觀光旅遊額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者,酌給相當2日休假補助,屬自行運用額度,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四)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五)珠寶銀樓納入自行運用額度使用業別,並將儲值性商品納入休假補助範圍。
二、自109學年度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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