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轉知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修正發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行政院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第63條之2,配合第63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規定。 交通部併同說明,今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行政院版10項輕微違規項目,經審查討論後維持下列項目及違規行為民眾可予檢舉: 1.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第31條第6項,罰鍰500元) 2.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0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3. 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罰鍰300元至600元) 4. 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罰鍰300元至600元) 5. 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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