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陽明高中教務處

教務處公告

轉知教育部廢止「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暨修正發布「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部分條文一案

{{ $t('FEZ002') }} 設備組|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425D號函及同年月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064D號函辦理。
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因同一事項(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所定費額規定),已增訂於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5條之1,爰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425A號令廢止旨揭標準。
三、 又「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064A 號令修正發布,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 law.moe.gov.tw)下載。
四、 若對本法規命令廢止及修正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楊小姐,電話:(04)3706-1068。
五、 檢附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10-11|

{{ $t('FEZ005') }} 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