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設備組|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425D號函及同年月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064D號函辦理。 |
| 二、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因同一事項(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所定費額規定),已增訂於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5條之1,爰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425A號令廢止旨揭標準。 |
| 三、 | 又「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064A 號令修正發布,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 law.moe.gov.tw)下載。 |
| 四、 | 若對本法規命令廢止及修正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楊小姐,電話:(04)3706-1068。 |
| 五、 | 檢附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 |
{{ $t('FEZ012') }}
{{ $t('FEZ003') }}2024-10-11
{{ $t('FEZ004') }}2024-10-11|
{{ $t('FEZ005') }}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