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生輔組
{{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桃教學字第1150076492號函辦理。
二、本文為行政院審酌新興毒品氾濫及防制毒駕行為之實需,為使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毒品品項及確認檢驗判定濃度更臻完備,爰修正旨揭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項及濃度值。
三、請校內師生同仁務必守法規,切勿觸法,以維護校園及交通安全。
四、檢附行政院原公告、修正總說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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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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